合同价格调整因素之工程变更的概念解析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规定,工程变更是调整合同价格的因素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也明确了暂列金额的用途包括“工程变更”,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施工措施变化是否属于“设计变更”,是否属于“工程变更”的概念争议。
对于工程变更、深化设计两个概念,在《计价规范》有明确的定义,但是对于“设计变更”和“设计优化”两个概念在《计价规范》中没有出现,为了便于理解,笔者把四个概念按照行业习惯列举如下,供同行探讨。
一、工程变更是合同概念,《计价规范》的定义是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或其他特征及合同条件等的改变。包括对合同工程的增加、减少、取消、替代和使用材料的改变,以及承包人将为了实施工程而运抵现场的合格材料或已完成工程拆除及迁离现场,但不包括承包人将运抵现场但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或工程拆除及迁离出现场。
二、设计变更是技术概念,国家标准《建筑术语标准》中没有定义,通过百度可以搜搜到由“科普中国”科学百科词条编写与应用工作项目 审核的设计变更定义为:设计变更指项目自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
设计变更的主要形式有两种:一是由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二是由施工单位征得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联系单。
可见,设计变更是工程变更的一种形式,但不包括发包方行使合同权利所做的工程索赔和索赔答复的签证,以及对合同内容发出的增加、减少、取消等指令。设计变更包括需要原设计单位批准的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更改施工组织设计,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的行为。
设计变更通常是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具有一定的强制力,与原设计文件具有同等的效力。
三、深化设计是技术名词,也是合同概念,是承包人中标后在不改变合同图纸及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规范等前提下,依据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负责深化设计工程的合同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的设计活动。
深化设计不论是否经过发包人批准,都不改变合同价款。
四、设计优化,在合同中称为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特指承包人对原设计提出的修改建议,独立于原设计单位的工作程序之外,属于合同性质的概念,实施该建议应当对合同价格、产品质量或者工期等产生有益的影响。发包人采纳了合理化建议,产生了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效果,应当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应当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五、工程签证是合同概念,指施工过程中出现与合同规定的情况、条件不符的事件时,针对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合同价款未包含,而施工过程中确须发生费用的施工内容所办理的签证。是合同约定由发承包双方代表就施工过程中涉及的责任事件所做的签认证明,属于工程变更的另一部分。
从概念中可以看出,施工措施变化,既属于设计变更,又属于工程变更,除非合同另有约定,按照行业习惯做法属于调整合同价款的因素之一。
另外,《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关于合同价款调整还有如下规定:
9.1.2条规定,出现合同价款调增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并附相关资料;承包人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增报告的,应视为承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9.1.3条规定,出现合同价款调减事项(不含工程量偏差、索赔)后的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并附相关资料;发包人在14天内未提交合同价款调减报告的,应视为发包人对该事项不存在调整价款请求。
所以在处理此类纠纷时还应当注意,工程变更应当手续齐全、档案完整,遵循合同约定的审批程序,并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变更合同价款的请求,“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