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评审案例分享
基本案情
某设计研究院(承包人)通过招标方式承建“某市区亮化提升二期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中,施工工程费最高限价7370万元。中标价为6298万元。后经发包人委托咨询机构根据承包人提供施工方案和施工现场实际情况进行了预算审核,财政局预算评审管理中心进行最终评审,评审价格为5351.69 万元。项目结算过程中,结算审核单位与承包人对是否执行投标降造率产生争议。审核单位认为,根据承包人中标的设计方案施工费为6298万元,中标价针对控制价的降造率是14.54%(6298/7370);承包人认为中标价6305.6万元是按照设计方案、项目内容、规模及招标文件要求确定的,不应另外计取降造率。
评审分析及结论
降造率是中标价与招标时的控制价进行比较得出的结果,是否计取要看报审结算所依据的价格标准,如果是投标报价的标准就不用计取,如果是招标时控制价的标准则应当计取。本项目招标控制价是建设单位根据概算总投资中拆分而来,无具体清单明细。财政评审后的预算价格,有工程量清单明细,两者考量具体内容和深度不尽相同,组价依据、价格标准也都不尽相同。另外,合同第14.1.1条款约定,本合同为总价合同,而非费率合同,考虑降造率无合同依据。财政评审后的预算价格已经是按实际工程量和材料的市场价计算,如果在此基础上降造14.54%,显失公平。评审决定:结算不应考虑降造率。
案例点评
该项目属于“设计+施工”的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人经公开招标确定总承包人,且采用了总价合同,应遵循工程总承包固定合同价款的约定,分担各自风险。该项目,发包人先是与招标后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审核施工方案同时审核预算,审核后的预算再由财审部门审核,前后两次审核,将合同价款由原先中标价6298万元调整到5351.69万元,直接下降946.31万元。表面上,看似降低了财政投资,节约了成本,但却侵占工程总承包模式下,承包人进行设计优化和施工,参与市场竞争,进行自主报价风险所应获得的对等收益,违背工程总承包的大市场下固定总价原则。作为结算审核机构,面对中标价格和评审后价格,如不能做出正确的直观分析,对于前后两种价格的组成基础不同,内容不同,标准不同,依据不同等情形视而不见,简单以降造率来随意调整结算,有失其技术判断的专业性以及公平公正之水准。另外,出于更好地控制投资,节约投资的目的,应将财政评审工作前置到立项阶段更为有效和合理。采用公开招标,各方都应遵循市场规律,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要受到尊重和保护。